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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终于有人把“夫妻共同债务”讲明白了!

2017-07-05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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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总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许多债权人在起诉时最大的疑惑,就是能否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债务人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债务,这个时候,就需要界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考虑两个时间点,一是该债务发生的时间,二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只要该债务发生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所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并非如此,有三种例外情形:

(一)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确知道该约定,债权人只能向举债的夫妻一方主张权利。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清偿。

(三)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举债人的配偶主张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存在该债务的基本事实。

2.该债务发生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夫妻举债一方的配偶如认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以下一种或几种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债务并非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对于婚内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

4、债权人于夫妻举债一方明确约定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实际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我们往下看: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这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这种债务因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

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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